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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教学实验室设置与调整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03 点击数:568

一、原则

为了完善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各教学实验中心所辖并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从事实验教学、教研、专业实践活动的教学单位。


三、分类


我校教学实验室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三类。


四、设置的基本原则:

1.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2.实验室的设置要注意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避免小而全,分散和重复。 
3.学校各级实验室的设立、调整、撤销与合并,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五、设置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饱满的教学实验工作量,必须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 
2.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按已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学生规模、考核标准等。
3.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再独立建制。
4.具有符合和满足实验要求、开展相应工作的实验用房、设施、环境条件及配套的仪器设备。
5.具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理论修养及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丰富的实验教学工作经验。
6.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实验室失去存在必要时,所属实验中心应组织论证并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



六、实验室的设立、调整、撤销与合并手续

1.教学实验室的建立首先由各教学实验中心提出规划方案,由校实验室与设备处、教务处共同审查,由学校实验室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并由实验室与设备处、教务处共同发文,予以确认。
2.因教学任务的变动,实验室需要调整、撤销与合并,由教学实验中心提出申请,实验室与设备处、教务处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销与合并的实验室,其设备仪器等资产由实验室与设备处统一负责调配。
3.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有资格申请核定人员编制、建立资产帐户、按具体实验室的类别由教学实验中心统一管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