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科研实验用房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位老师:
《深圳大学科研实验用房收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批阅,拟于2015年4月份于校理工医类学院试行。因该办法涉及面较广,请各位领老师认真阅读,对“办法”有何意见、建议,请以邮件方式反馈给学院。对集中的问题或建议我们会反馈给学校,以便在“办法”正式发文前调整或修改。
反馈时间:2015年4月2日前
反馈邮箱:hxsyzx@szu.edu.cn
深圳大学科研实验用房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实验用房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研实验用房的使用效益,参照兄弟院校做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用房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师办公用房、教学实验室用房、科研实验室用房、辅助用房等。其中,教学实验室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成立的本科教学实验室用于本科实验教学的用房;辅助用房包括学院会议室、资料档案室及储物间等。以上用房面积以室内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不含走廊、楼梯、电梯、阳台、洗手间等公共空间。
本办法所指科研实验用房是指学校所有的、用于科研实验的房产资源。科研实验用房收费指占用科研实验用房的使用费。
第三条 学校成立科研实验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办公室、实验与设备部、计划财务部、科学技术部和教务部组成,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实验与设备部。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科研实验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定学院用房分配方案与返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对科研实验用房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重大争议进行仲裁;对违规使用科研实验用房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各学院为科研实验用房收费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六条 教师办公用房标准由学院依据本院具体情况制定。在编在岗教师,正高每人不超过15 M2,副高每人不超过10 M2,中级每人不超过8 M2;初级、博士后每人不超过5 M2。
第七条 科研实验用房分为新房、旧房。新房包括西丽校区、南校区、科技楼、文科楼等;旧房包括除新房之外的其他科研实验用房。收费标准分别为:新房不低于12元/M2/月、旧房不低于10元/M2/月。
第八条 各学院遵循“依据现状、参照历史、配置公平、有偿使用”的原则,制定本院现有用房整体分配方案与收费标准,报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对各学院用房原则上不再另行调配及补偿。
第九条 各学院教学实验室用房如因需要有部分时段或部分区域用于科研实验,学院应按其所使用的时间、面积比例,收取科研实验用房使用费。
第十条 深圳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入网设备对校内院外用户开展共享服务的,学校按其共享服务效益补贴科研实验用房使用费,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各学院科研实验室用房如因需要有部分时段或部分区域用于本科实验教学,学院应按其所使用的时间、面积比例,从科研实验用房使用费返还经费中给予补贴。对本学院用户开展共享服务的贵重仪器设备,学院应按其对本学院用户开展共享服务的效益,从科研实验用房使用费返还经费中给予补贴。上述补贴标准由各学院自行拟定。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科研实验用房面积与收费标准,按年度向科研实验用房使用人收取使用费,并统一缴纳给学校。科研实验用房使用费原则上从房屋使用人各级各类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学校将科研实验用房使用费的80%返还各学院。各学院应制定返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返还经费用于支持各学院的科研奖励、科研相关活动、发放科研实验室辅助教学补贴及贵重仪器设备共享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各学院须对本院用房分配方案、科研实验用房使用费的缴纳情况、返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返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领导小组或校督导办投诉。
第十五条 各学院科研实验用房使用及收费情况如发生改变的,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年对学院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各学院如对科研实验用房使用有漏报、虚报等行为的,由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收回房产、通报批评等处罚,学校在年终绩效发放时将考虑各学校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2015年先在理工医类学院试行。本办法由实验与设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