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赔偿界限
第一条 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1. 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损坏。
3. 工作失职,指导错误,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4. 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 个人保管、使用的,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携仪器设备丢失。
第二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 因实验本身的非人为属性或属不可预见性(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的损坏。
2.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3. 由于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突然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第二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三条 低值(800百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20%—100%的赔款。通过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四条 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的损坏和丢失,由事故所在的实验室主任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院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额度较大或情节严重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20%—100%的赔款。通过院主管负责人会同事故甄别专家组批准执行。
第五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主持,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协同处理。有关处理决定必要时报主管校长。有关的文字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损坏丢失的设备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特殊情况可按市场价格合理议价。
第七条 对低值仪器设备中的两用(可用于生活)物品(如:照相机等)的丢失,要按原值或市价严格计价赔偿。
第八条 借到家中使用的计算机(包括借到个人手中使用、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及外设设备丢失,应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对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50%-100%的赔款。通过实验中心、及院主管负责人会同事故甄别专家组批准执行。
第九条 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零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修理的,只计算修理费;损坏后质量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按其质量降低的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第十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一条 赔偿工作要在院(系)、室确定的赔偿金额的赔偿期限内完成。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手续,在学校计财处办理,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该款项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购置的零配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凭有关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处理意见等)以及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
第十三条 对于严格执行《深圳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爱护国有资产,对损坏、浪费、盗窃等不良现象进行斗争的个人或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