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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03 点击数:793

实验动物作为特殊的实验材料,用于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为加强对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培养学生爱护动物意识,提高动物的实验效益,维护实验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对我校实验动物的使用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动物包括我校在教学和科研中饲养和应用的所有动物,系指经人工繁育、品种清楚、遗传背景明确,用于各种动物实验的啮齿类动物(小鼠、大鼠、地鼠、豚鼠)和非人灵长类常用动物,以及兔、犬、猪等用于科学实验和教学的其他动物。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内应用实验动物开展教学和科研的单位。 



第二章 实验动物房的管理

第三条 根据不同种类实验动物使用的需要,建立便于工作、管理、以及远离人员密集区的实验动物房,同时应与实验室严格隔离,并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实验动物房的室内地面坚固、不渗水、易消毒清洗,排水方便畅通,天花板及墙壁易于清洗。
第五条 实验动物房的外墙、屋顶、天窗、门窗和里外相通的管道,设有防止野生动物、蚊蝇和其它害虫侵入的设施。
第六条 实验动物房应有良好的送风、排风、降温、保温和照明设备。
第七条 对于不同来源、品种、品系的实验动物,或同一来源、相同品种、品系而用于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必须分开饲养。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使用


第八条 每学期期末,各有关实验室要将下学期所需实验动物的品种、性别、数量及使用时间上报生物科学实验教学中心,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采购。
第九条 各实验室在做计划时要尽量合理安排时间,使实验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动物器官,节约实验动物,用尽可能少的动物做尽可能多的实验。
第十条 实验中要爱护动物,不得任意肢解、虐待和采取其它野蛮的方式对待动物,尽量减少动物的痛苦。
第十一条 实验课完毕后,实验动物的尸体和器官统一回收,集中无害化处理,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弃、食用和出售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等。
第十二条 动物进行病菌、病毒实验后,必须有防止病菌、病毒传播的措施。垫料、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患病死亡后,应查明原因,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 如确实需要在实验室进行饲养、观察实验动物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管理工作。实验室必须具备必要的专用房间和设备,防止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动物逃逸和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对学生和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爱护和节约使用实验动物的教育工作,制定具体的措施,保证实验动物使用和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
第十五条 教学和科研实验用动物,在品种选择上,除须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动物保护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引发事件者,责任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列事项,必要时请参照《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