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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03 点击数:129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单价800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属本办法管控范围。
二、 计算机软件的管理以“统一领导、归口分级”为原则,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管理,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体制。
四、 购置金额1—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计算机软件,需填写“深圳大学申购计算机软件报告”,由购置单位会同实验室与设备处组织论证并确定购置方式。
五、 购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由学校软件管理专家小组组织论证并确定购置方式,经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六、 为维护学校利益,购置1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须由实验室与设备处会同购置单位共同与商家签定合同。
七、各单位购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应确定责任人,对该计算机软件的作用和效益负责。
八、各单位所有计算机软件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购置,财务处凭审批材料、购货合同及《深圳大学软件入帐单》报销付款。
九、各单位购置的计算机软件应要求供应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以及人员培训,软件升级承诺等完备售后服务。
十、 购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软件的验收,由购置单位先进行外观检查,包装完整,外观无损坏,再由供货商会同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功能测试。供货商应按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使用方进行人员培训服务等。各单位应认真填写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并经主要验收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报帐手续。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属供货商的责任问题,依据合同进行交涉,直至诉诸法律。
十一、软件使用期一般为五—八年,到期自动销帐。一些特殊的软件由使用管理单位报实验室与设备处确认后可延长监管期。10万元以上的软件必须由各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后,由实验室与设备处销账。
十二、 校内合法持有软件(包括赠送软件)的单位、享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1.根据需要将软件安装到有关计算机内。
2.为存档需要而复制有关备份,复制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丧失对该软件合法持有权时,应将备份复制品全部销毁。
3.因课堂教学、科研工作等非商业性目的需要,进行少量复制和使用,应严格执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不得对任何商业性行为或向他人提供使用。
十三、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十四、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