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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03 点击数:1459

为提高我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维修管理工作人员组成
为合理有效地使用维修经费,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工作,延长仪器的使用寿命,全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1. 我校具有仪器设备维修专长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认可,均可作为兼职维修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承担仪器设备维修任务。
2.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维修的需要,用招标方式确定维修单位或维修人员,并逐步建立起一支稳定的维修工作人员队伍。
3.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对申报维修的仪器设备的相关维修信息进行收集、审查与核准。


二、维修管理范围
1. 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的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
2.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谁提供谁维修”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维修管理部门人员负责与生产厂家联系,进行保修或维护。


三、维修申报
凡是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各单位需填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 。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安排维修。
1.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各单位不得自行将仪器设备送外单位维修。
2.仪器设备修复后,由具体使用人或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会同实验室主任验收,并在申请报修单上签收(必须附有维修工时费、零配件清单、更换的旧件等)后方可办理报帐手续。
3.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稀有仪器设备的维修与网络的维修,使用单位填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还需组织三位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和申请同时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卸或修理。仪器设备修复后必须经使用单位与专家联合验收后方可办理报帐手续。维修验收时,应注明维修单位的保修承诺。
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稀有仪器设备的维修均应建立维修卡片,维修卡片应归入设备档案统一管理。
5.尚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的正常损坏由供货厂家负责保修。


四、维修管理
1. 维修管理人员接到报修申请后 ,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修理。凡须聘请
外单位维修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与申报单位联合(如有必要,可成立三人以上专家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需外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论证,确定维修部位、维修工时、维修等级与维修费用等,并与外修单位签定维修合同。
2. 申报单位负责监督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仪器设备填写维修记录,维修记录包括维修部位、所更换配件的名称、数量、单价及所耗实际工时数等。
3. 凡送修的仪器设备零配件不能修复而需要更新的,维修申报单位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审批同意后更换的零配件应由专人验收。仪器设备维修的保修期为半年,在保修期内属同一维修部件损坏的(人为损坏除外),维修申报单位应依法要求承接维修的单位无偿进行维修。
4. 仪器设备维修单位人员的维修技能、维修技术质量和服务态度不好的,零配件价格、维修费等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或违反维修合同条款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及时解除其维修合同。


五、维修费用
 
1. 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2. 校内各教学、科研与教辅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费从各单位维持费中支付(各类耗材从各单位行政经费支付),行政机关单位的办公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学校统一支付。
3. 正在进行中的科研项目所购置使用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该项目科研经费中列支。科研项目结题后,按上述第二款规定执行。
4. 正在建设中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与重点发展学科,用专项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在专项经费使用完后发生的维修费用,按上述第二款规定执行。
5. 维修费的支付方法分月结或季结。维修费包括零配件购买和劳动报酬两部分。
6. 专职人员维修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一般不付劳动报酬。兼职人员维修校内各单位的仪器设备应付一定的劳动报酬,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市场价格的60%。其中零配件费用由仪器设备使用人在维修申报单或维修发票、材料清单上签字并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方可报销;劳务报酬按维修合同规定支付,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审核批准后从维修费中支付。


六、奖励办法
1.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做好维修工作的基础,也是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人员的职责,必须建立责任机制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2. 对在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单位推荐,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准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将给予表扬或奖励,同时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依据。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