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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教学实验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03 点击数:11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我校将建立教学实验中心,对院所属教学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为规范教学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实验中心及所属教学实验室建设,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与人才培养规模、层次以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教学实验中心应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全面
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第五条 根据所在学院教学计划及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按照实验教学要求,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实验教学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教学实验中心所辖教学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开展新型实验装备的研制、学术研讨、学术交流等。要根据学科的发展、社会的需求,及时开展对实验教学内容的研究与更新,要积极地把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项目。
第七条 教学实验中心必须开放,有的实验可实行阶段性全时开放或预约开放。实验室开放工作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
第八条 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提报实验室建设方案,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作好新增仪器设备、实验装备的论证、购置工作。
第十条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计量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十一条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账、物、卡的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实验室的改革与发展进行统一组织与协调。学校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实验室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学院对所在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实验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工作。
第十七条 各学院成立教学实验中心。教学实验中心下设基础课实验室、技术基础课实验室、专业课教学实验室,各类实验室根据专业培养方向需要,可设若干实验室、功能室。教学实验中心及所属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教学实验中心内各实验室、实验室人员和实验物品,要打破专业教研室之间和实验室之间的界限,由教学实验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章 中心主任任职资格及职责

第十九条 教学实验中心设主任一名,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条 教学实验中心主任由所在学院提名,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由学校聘任。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实验中心主任职资格:
1.公共基础教学实验中心、省级示范中心(含培育中的省级示范中心)必须具备正高职称。
2.除公共基础教学实验中心、省级示范中心(含培育中的省级示范中心)外的教学实验中心主任必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第二十二条 教学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1.出席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经费预算编制、经费投入、实验室人员编制及聘用等方面的学院相关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2.全面负责教学实验中心工作,在学院相关会议决议下,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包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等),并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在关于实验室建设等相关议题的学院会议中,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4.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5.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教学实验中心应承担的各项任务。
6.负责教学实验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考核工作。
7.负责实验室资产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8.负责教学实验中心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工作。
9.定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10.做好中心管理工作记录,组织完成实验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学实验中心人员的编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学校人事处根据各教学实验中心工作量确定。
第二十四条 
教学实验中心主任有权对中心内部人员、物资、设备等进行调配、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学实验中心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应建立岗位日记。
第二十六条 教学实验中心要抓好实验技术队伍的培训。有计划地引进高学历人员,改善实验技术队伍的人员结构。教学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级别晋升、工作待遇,根据实验工作特点和本人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学实验中心聘任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完成教学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和管理任务,严格遵守教学实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教学实验中心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教学实验中心主任的调动,一切服务于实验教学。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学实验中心资源主要是指其拥有的经费、房屋及仪器设备等。对教学实验中心所属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由学校视财力的可能,确定年度经费投入额度,按照"集中投资、重点建设、立项拨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学实验中心应加强经费管理,合理使用,有计划更新仪器设备,保证各项实验正常开出。
第三十条 教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由中心主任指定专人(设备管理员)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帐、物、卡相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完好率不得低于90%。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市政府监管条例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购置、报损、报失、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适时提出实验室环境条件改造计划,并做好修缮项目的监督、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应体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利用课余时间面向学生开放,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七章 安 全

第三十五条 教学实验中心主任是本中心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做好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教学实验中心的安全和环境整洁。
第三十七条 保持室内通风、照明、控温、控湿等设施完好;做到电、水、气管道布局合理、规范;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设施;有"三废"处理措施,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三十八条 针对高温、辐射、病菌、病毒、激光、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教学实验中心要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教学实验中心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