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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03 点击数:841

根据国家教育部对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的要求,为规范统计行为,保证我校教学实验室基本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科学,切实提高信息数据收集和档案管理的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实验教学的安全有序,使压力容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压力容器是指最大工作压力≥0.1Mpa的容器设备,包括:加热蒸汽发生器、灭菌设备、气瓶和液氮存储设备等。 



第二章 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使用单位须依据压力容器的有关法规和操作手册,依据不同压力容器的特点,编制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使用单位须做好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的检查,做好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须按相应程序报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五条 发生压力容器爆炸及重大事故,须迅速报告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立即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报送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三章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第六条 建立并有效执行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是确保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管理责任制。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并根据压力容器的具体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容器的日常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专职管理人员应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 具体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管理规范和安全技术规定。
2.参加新进压力容器的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3.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操作、维修和检验情况。
6.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第四章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第八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与容器使用密切相关。各使用单位须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并在压力容器运行过程中,从使用条件、环境条件和维修条件等方面采取控制措施,以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取得该仪器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压力容器。
第十条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要熟悉有关容器的结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压力及温度波动幅度的控制值、介质成分特别是有腐蚀性的成分控制值等。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开、停机的操作程序。压力容器搬运和移动安全措施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日常检查的部位和内容要求。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要平稳操作。尽量避免操作中压力的频繁和大幅度波动,避免运行中容器温度的突然变化。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运行。液化气体严禁超量装载,并防止意外受热。随时检查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保证其灵敏可靠。严禁带压拆卸压紧螺栓。
第十四条 坚持容器运行期间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操作中或设备上出现的不正常状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或消除。检查内容应包括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及安全装置等方面。正确处理紧急情况。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