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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授赠、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03 点击数:996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交流的不断增加,国内外(境外)单位、友人捐赠给我校的仪器设备日益增多。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仪器设备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更好地管好、用好这些仪器设备,充分发挥这部分宝贵资源的效益,以利于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赠设备范围
凡是国内外(境外)单位、个人向我校和所属单位捐助、赠送的仪器设备都属于本管理范围。个人接受捐助的仪器设备如属上述范围的,也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受赠设备产权
上述范围的捐赠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于深圳大学,均应挂靠到学校正式建制单位,办理入帐手续。未经学校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变更捐赠仪器设备产权、转赠、转卖与报废。


三、受赠设备管理
1.学校和所属单位正式接受捐赠,须由学校接受捐赠单位或个人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相关条件(性能指标)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确因非主观因素未能事先办理审核手续,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接受单位和个人也应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2.国内外(境外)捐赠仪器设备进口的有关手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
(1) 受赠单位将赠送物品清单及赠送函(函中要注明为何赠送,赠送物品价值等)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拟文,并报学校发文,报有关部门审定接受赠送。
(2)赠送物中如有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仪器产品,必须报国家教育部审批。根据批文,属国家特定产品须报外经贸部进出口司特定处审批,领取许可证。属国家配额产品报外经贸部配额处审批,领取配额证。
(3)按海关规定,申请办理赠送物品的免税手续。
(4)赠送物品到校后,必须入学校固定资产帐。
(5)在办理捐赠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学校负责支付。
3.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应由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捐赠函清单对说明书、装箱单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校验,逐件清点。在型号、规格、数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逐项填写《深圳大学固定资产卡》。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编号入学校固定资产帐,并在经费来源一栏里注明“捐赠”字样,纳入学校正常的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4.技术验收: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应由设备使用单位人员、有关专家组成技术验收小组,逐项考核设备及附加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填写报告、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字后存档。
上述验收中,如发现损坏短缺情况,属运输中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接受捐赠单位向运输单位提出,办理索赔和补齐等手续。
5.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到货前,应落实好配套措施,如人员、房屋、水电供应及正常运行的有关必要条件。



四、我校对外单位和个人捐赠
1. 我校对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仪器设备,可视不同情况,分为专门购买新仪器设备、在用仪器设备或报废仪器设备。
2. 我校对外捐赠仪器设备的对象:a、上级部门下文指定的单位或个人。b、我校友好单位或个人。c、支援贫困地区。d、学校认为应该捐助的单位或个人。
3. 我校对外捐赠应以学校领导或深圳大学的名义实施。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均不可利用学校仪器设备进行捐赠活动。



五、捐赠仪器设备的程序
1.我校对外捐赠仪器设备应由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书面提出,填写《深圳大学捐赠仪器设备审批表》,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购买或调拨,并进行固定资产帐务处理。若向国(境)外单位或个人捐赠仪器设备,其出口手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新购仪器设备和捐赠活动经费由校长专列经费或相应职能部门承担。
2.对在以学校名义进行的捐赠活动中,违法违纪或从中谋取私利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违规责任追究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逃汇、骗购外汇的;
2.偷税、逃税的;
3.进行走私活动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免税进口的捐赠设备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5.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设备造成损失。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