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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03 点击数:10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实验教学课程改革,逐步形成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新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开放实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


第二章 开放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 开放实践教学的内涵指空间、时间、管理的开放和部分实验内容的开放,包括实践模块中包含的基本实验和自选实验项目、实验项目中包含的基本要求和提高选做部分。 
第四条 开放实验的内容应根据教学任务安排和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确定,包括:课内选修的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课外研究性学习、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科技活动实验。提倡学生自拟实验课题,鼓励学生把实验探索、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教学实验中心下属各级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利用现有师资力量、仪器设备、实验室等资源,向本科生、研究生、教师及外单位相关人员开放,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效能。
1.向教学实验中心所在学院各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开放。
2.向全校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开放,为他们提供科研工作所需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资源。 
3.向外校、外单位相关专业学生开放。为他们提供实验课程所需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等教学资源。 
4.向社会开放。充分利用中心各种资源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检测、分析等服务。对科研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培训。 
5.为学生举办的各种形式的竞赛、科技创新等活动提供培训条件及活动场所。
第六条 开放实验的时间要满足师生实验和技能训练的要求,让实验者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选择余地。一般可采用全天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定期开放等。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组织管理。开放实验室的管理由教学实验中心主任全面负责。教学实验中心下属各实验室主管人员负责开放实验项目的审查,具体实施计划,以及实验项目的结题工作,并做好实验室使用及项目的记录。
第八条 开放实验项目管理。开放实验题目必须由教学实验中心审批后备案。开放实验题目可由教学实验中心提供,供学生选择。也可自行设计,经教学实验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放实验项目的实验记录要由教学实验中心存档。
1.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实验室应及时做好开放实验教学的总结与交流工作,以促进学生实验小组之间的沟通,分享实验成果和心得体会,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和报告能力。教学实验中心须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2.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教学实验中心应将本学期内实验室开放情况及效果总结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开放实验人员管理。进入开放实验室后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对违反教学实验中心规章制度,并拒不接受管理的开放人员,教学实验中心有权停止其实验项目的实施。
1.教学实验中心应根据参加开放实验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等情况,配备相应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高年级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开放实验项目的指导工作,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思维方法与严谨治学态度的培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实验室开放时,必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记录。
3.学生进入实验室实行登记制度,在实验室进行实验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需按有关规定处理。
4.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步骤等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等工作。学生在完成实验后,凭撰写的实验报告或完成的作品,经指导教师批改评阅后,可作为获取创新学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 使用开放实验室的程序
1.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加快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创造条件实现网上预约、网上预习、网上虚拟实验等辅助实验教学和智能化管理,拓展实验室开放空间。
2.使用开放实验室必须填写《使用开放实验室申请表》,方可进入实验室。开放实验题目由各实验室主管人员负责审查并安排进入实验室的具体时间。进实验室后先由实验室主管人员对开放人员进行所需仪器设备的使用培训和实验室管理、安全教育,然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四章 激励

第十二条 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详见《深圳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鼓励各学院实验室对本科生开放。对开放实验室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学校将给予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补贴和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并以年度为单位,评选一批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效突出的开放实验项目作为优秀项目,对参加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各教学实验中心应建立健全开放实验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合理核算开放实验教学工作量,在岗位津贴、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四条 将实验室开放纳入学院、教学实验中心目标管理和教学评估的范畴,把实验室开放工作水平作为学院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 将课外开放实验纳入本科培养方案,鼓励学生发展个性,鼓励学生早期参加科学研究。学生参加课外开放实验,经考核达到要求者可申请课外学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