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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03 点击数:567

一、总绪

    为贯彻国家“素质教育”方针,完善我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落实《深圳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提高各学科及专业人才培养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特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重点用于资助本科学生参与开放实验教学和自选实验课题的研究。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学校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款。为加强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面向全校教学、科研实验室,基金项目支持各实验室提供的开放实验教学课题和学生自拟的实验课题,项目内容要有一定的新意,对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要有推动作用,优先考虑有较多学生参与的课题项目。

三、申请与评审

1.本项目每年开展一次,申报项目的有效时间为一年。 
2.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于每年6月份开始接受申请,9月份评审(具体时间以通知时间为准)。 
3.申请人必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深圳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交所在院(中心)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查。 
4.申请人所在院(中心)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从中择优最多推荐项目三项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式八份)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5.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申请项目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批。 
6.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逾期报送者,不予受理。

四、实施与验收

1.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资助后要按项目申报计划积极组织实施,学院主管领导要对项目予以大力支持并负责检查监督。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验收时间为每年9月份。 
3.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延长时间申请,先报主管院长审核,再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1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五、违规及处理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作违规处理: 
1.项目申请单位获资助后,不能按时开展工作的; 
2.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的; 
4.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违规者由项目承担人所在院(中心)负责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如数退还已获资助的全部经费。如属本款3、4项情况者,除须退还资助经费外,取消项目承担者下一年度的项目资助资格。

六、其它

1.反映本项目研究成果的文章、报导、资料等需注明“深圳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字样,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