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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03 点击数:58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校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工作深入发展,鼓励、支持从事实验教学及实验室管理的工作人员开展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创新,提高实验教学研究水平和质量,提高设备购置与资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和执行。

二章 经费来源及资助范围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研究基金项目的经费来自学校专项拨款。
第四条 凡在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和资产设备管理工作的在岗人员均可通过所在单位集中申报本基金项目,不受理个人单独申报。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重点支持以下研究项目:
1.实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在先进教育理念指导下进行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实验教学内容改革与应用、高水平实验项目开发、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研究及应用、高水平实验教材编写、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在国内特别是校内具有领先地位或先导影响的项目。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已获学校及以上级别科研或教改立项的,本基金不再支持。
2.实验技术开发项目:利用现有条件对仪器设备的功能进行改造开发或自制适合本专业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能发挥社会与经济效益的项目。
3.实验室管理改革研究项目:在实验室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室管理信息化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并在国内特别是校内具有推广意义的项目。
4.资产、设备管理项目:在设备采购、资产管理方面改革、创新的项目。
第六条 本基金采取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遴选资助项目。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本基金申请每年开展一次,项目研究周期为1年。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研究基金项目于每年固定时间接受申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深圳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交所在单位领导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必须认真组织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式六份)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凡不符合本管理规定和逾期报送者,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资助后要按项目申报计划积极组织实施,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有责任对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撤项处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如数退还已获资助的全部经费,并在三年内取消项目负责人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研究基金等基金项目的资格。 
1.项目申请人在获准资助后不能按计划开展工作的;
2.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擅自改变研究计划的;
3.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结题的;
4.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第十四条 本基金经费是用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研究项目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做好结题工作,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深圳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研究基金项目验收表》和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延长时间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十八条 凡利用本基金项目完成的论文在发表时必须注明“深圳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研究基金资助”字样,在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类奖励时也必须做出明确标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