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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化工学院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6-18 点击数:1021

化学与化工学院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

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作为实验中心物资组成部分之一的低值易耗品,也是实验中心物资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部分。随着固定资产起点的提高和多经费渠道购置,使低值易耗品相应增多,管理工作有待加强,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指:凡不属固定资产,如单价在 500 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50元/台(套)以上的工具、量具、容器、消耗性物品(玻璃仪器、化学试剂、生化试剂等)。

第二条 各实验室实验教学所用低值易耗品要在学期初提出计划,由实验中心统一采购,统一建帐,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教学需要时,实验教师要根据实验项目的需要领用,杜绝浪费,并要及时签字建帐。

第三条 各实验室专管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人员和实验中心均应建帐,并建立分户到人的物品登记薄(或借用薄),学期末,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中心管理人员一起与计算机进行查对、调整、核实。

第四条 领用工具、低值仪器仪表、一些控制物品和贵重物资时必须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批,并由实验中心主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外借。

第五条 各实验室所领或申购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只限应用于实验教学,不准移为科研或随便送人,实验中心指派专管人员,要随时记录消耗和结存,便实验中心随时抽查。

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和贵重材料人为丢失损失,要严格计价赔偿,具体参照“基础化学实验教学中心设备器材丢失损坏赔偿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各实验室人员调动、调出或离退休,要主动及时地办理和交清个人保管的设备、材料手续,经本实验室主管人员签字,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核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第八条 实验室搬迁,或低值易耗品及材料调用,要及时清理帐目,并做好转接手续。

第九条 实验中心要随时了解掌握各实验室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保存和使用情况,要求各实验注意节约,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管理人员,应予表扬和奖励,并将业绩记入工作人员工作档案,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适当批评、处罚或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