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实验技术成果评审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技术成果凝聚着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智慧和经验,是实验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为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实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创造条件,特设立实验技术成果奖,对优秀的实验技术成果给以奖励。
第二条 实验技术成果评审工作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评奖细则,组织评审等具体工作。各院(中心)负责组织本院的初评与推荐。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三条 在本校实验室完成的实验技术相关工作均可申报
1. 实验技术及测试方法的研究和开发成果;
2. 实验装置的设计、制作和改造;
3. 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扩展、开发,以及维修技术;
4. 其他与实验技术相关的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成果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经过校级以上(含校级)技术鉴定,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实验技术成果;
2. 虽未经校级以上技术鉴定,但已实际应用,效益好的实验技术成果;
3. 在较大范围内被公认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有重大意义的实验技术成果。
第五条 为便于成果管理,凡已正式获过奖的项目,不能再重复申请。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者填写《深圳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申报表》,向所在院(中心)提出申请,经院(中心)推荐,连同必要的技术资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推荐的实验技术成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结果公示。
第九条 校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
第五章 奖励形式
第十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一条 对评定的获奖项目,将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