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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03 点击数:11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实验教学质量与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办好学校、培养人才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各级领导和教职员工应当重视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创造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中心,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和现代化装备水平,努力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要加强科学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为基本依据,从学校发展的具体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根据实验教学安排,准备好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大纲等教学资料和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制订实验卡片,合理安排人员和实验课时,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为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供实验条件,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八条 应注重不断改进实验方法,积极开展实验仪器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作,
并努力开设新的实验教学项目或选做实验项目。
第九条 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面向全校学生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实验室应尽可能增加开放时间,满足全校师生的实验要求,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十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同时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帐、物、卡的管理工作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实验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验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有一名副校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全校实验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中高级职称人员担任,教学实验室主任由所在教学实验中心主任提名。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提名。实验室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及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由“深圳大学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统一组织与协调。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实验室的设置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2.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及环境; 
3. 有完成实验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4. 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 
5. 有科学、规范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实验室硬件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相关学科教学发展要求和科研方向提出建设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建设好实验室。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多渠道筹措。除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外,要鼓励科研、捐赠、基金等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争取国家和省专项实验室建设经费。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重视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业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各项基本信息的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科学研究涉及国家机密的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使用实验室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必须共同严格遵守实验室相关安全规定,特别是对于可能因起爆炸、起火、有毒有害物资、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电击、以及所有可能产生造成人身伤害的实验与环节,应该有充分的认识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凡违反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学校与相关的院系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原国家教委的《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和深圳大学《关于调整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和劳保待遇。
第二十六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考核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实验室按照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考核,由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责令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应根据教学需要,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十八条 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包括:从事教学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完成教学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学实验室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包括学院内部的调岗)或调离、退休,必须首先确定接替人员,并在办理物资清点、移交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教学实验室队伍建设和管理,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其业务培训,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其整体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实验中心根据不同工作目标、按照不同专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职责。学校将对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按《深圳大学实验室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根据其工作特点和工作实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定期对教学实验室工作进行检查、总结、评比和交流。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予以一定的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和超净等工作的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并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足额发放保健津贴,并提高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验中心实际,制定各项具体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