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稳定压倒一切,安全重于泰山,为强化安全意识,杜绝安全隐患,保证实验教学及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国家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不受损害,根据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安全责任书,具体规定如下:
1.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我院实验室内从事教学、科研以及指导学生从事创新性实验等活动的教师均应遵守此书之规定。
2. 教师及所指导的学生进入实验室开展相关教研活动前,教师必须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实验室管理办法”、“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实验室安全环境管理条例”、“实验室"三废"处置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办法”、“放射性防护管理规定”、“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实验室意外事故处理办法”、“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学院“实验室守则”、“学生守则”、“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细则”、“卫生及有害垃圾与废液管理条例”、“大型仪器实验室管理条例”、“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定期负责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不定期到实验室现场指导、监督以及排查隐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消除隐患,对无法消除的隐患及时上报解决。
3. 教师须要求其所指导的学生如未得到仪器保管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移动仪器,确需使用,须由教师本人向仪器保管人借用,严禁进入未经主管教师授权的实验室,确需使用,须由教师本人向主管教师申请,借用仪器或实验室期间的安全问题由借用教师负责。严禁擅自使用他人试剂或将试剂带离实验室。
4. 安全防火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熟知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安全知识。实验室及实验楼内严禁吸烟或焚烧其它物品,发现火险隐患务必及时报告处理,发现火灾主动扑救并及时报警(火警119)。使用加热设备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使用挥发性易燃物须在通风厨内进行。妥善保管消防安全器具,保持室内整齐清洁。
5. 要树立安全、节约用电的指导思想。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出现似接非接的状况,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严禁在烘箱、马弗炉后面堆放杂物。仪器设备及配电装置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请专人修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实验室的水、电线路以及墙体等结构。烘箱、电炉、马弗炉、搅拌器、电加热器、冷却水等原则上不准工作过夜,确需过夜的须经指导老师同意,并安排专人值班。在通水、通气、加热、磁力或电动搅拌反应时,使用人员不能离开,离开时切断电源、水源、气源。仪器使用完毕,须切断电源,归位。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和人体分离后,实施抢救。
6. 实验期间,若短暂离开实验室也必须关门,严禁实验室内无人而门未关。实验完毕离开时,必须检查水、电、气、门、窗是否关闭或切断,检查易燃物品、剧毒、易燃易爆气体和药品等是否安全,确认无误方能离开。学生在每天实验结束后应及时交回钥匙,无指导老师或主管教师同意不得私配钥匙。严禁将实验室作为生活的场所,严禁在实验室用膳,不准带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教研无关的活动。
7. 个人采购、使用和管理的各类化学品,如果属于监控类化学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如果属于危险品类化学品,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如果属于易制毒类化学品,必须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对废气、废渣、废液,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8. 在担任实验室安全卫生责任人期间,责任人须不定期到实验室现场指导、监督以及排查隐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消除隐患,对无法消除的隐患及时上报解决。对于因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未担任责任人期间,教师须积极配合所在实验室安全卫生负责人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并严格执行负责人安排的工作。对于因未及时执行责任人整改要求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老师须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拒不配合责任人工作,责任人有权拒绝其进入所属实验室。作为安全管理的必备措施,责任人负责将所属实验室的有效备用钥匙上交一套到学院保管,若需更换实验室门锁须向学院备案,并上交一套有效备用钥匙,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换。
9. 对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学院有权收回相关实验室的使用权。
10.教师对本人在教学与科研过程中所引起的安全事故负全责,对其所指导的学生在开展各类实验活动中因违规操作而发生的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本人已熟知学校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认可并严格要求自己和所指导的学生执行上述规定。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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