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实验室“三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03 点击数:663
为保障学校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保护参加实验教学的教师、学生的身体健康,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三废,以免污染环境,为了切实加强实验室的环境管理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实验室三废是指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
二、 实验用剧毒物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
三、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必须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
四、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有毒物、有毒废液、废物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
五、 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签订校内技术安全责任书,保证本单位环境安全。
六、 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废弃物严禁乱倒乱扔。本单位无法解决的应尽快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提出具体意见。
七、 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大气。有异味的集体实验项目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八、 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和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
九、 对废酸、废碱需中和后再行排放;对于有机废液或有害残渣,试验室回收、保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不定期收集,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十、 对违反规定,随意抛弃废物,倾倒废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罚款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