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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03 点击数:859

为加强我校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及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1.凡在学校仓储,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汽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其主要安全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负责。
4.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仓储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物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求援知识的培训,并经消防安全部门考核合格,持有关部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5.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场地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与保卫部门系统连接,并时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6.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的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8.危险化学品的购置人员必须增强工作责任感,严格执行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与采购计划管理规定,不准随意加大采购计划和超库存,保持年度进出库的平衡。
9.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质量管理。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或包装不合格的产品应拒绝入库,并即时向供货单位办理退货、退票手续。货物入库采购人员须协助库管人员完成危险品的验收入库工作,发现问题即时解决。
10.关于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对其存量、流向及用途作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时,必须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2.库管人员执行领发工作中必须做到安全第一,认真负责的职业精神。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有事外出必经部门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并有专人顶替。 
13.库管人员对库存物品分类应按分类分库储存,并分类发放,严禁混库、混领、混装。要做到编号准确,排列整齐,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对库存物品应加强日常检查,做到库内定时通风,定时降温,各项安全储存管理措施到位。
14.出库物品的管理人员要凭深圳大学危险化学品试剂领取凭证及使用单位(院)批条或证明方可出库物品。在出库物品时库管人员必须亲自进库拿试剂,不准领取人进入库房。物品出库必须门卫值班人员核实后方可放行。
15.库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出库物品管理制度,未做记账或登记的物品不准出库。任何物品如遇特殊情况,教学、科研急需,要经主管单位同意,通过管理人员办理临时领用或借物手续,严禁库管人员私自将库内物品送人。
16.库管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和采购人员提供库存信息,以免造成物品积压或断档供应不及时。 
17.认真做好危险化学物品出入库登记,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各类单据保存完好整齐,装订有序。
18.剧毒物品的储存发放必须做到“五双”的工作环节,做好剧毒品种的账目管理,严格按规定办事。
19.危险品应设立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工作职责不能擅自离岗,库区内不准闲杂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做好日常出入车辆和人员登记工作,凡属脱岗、空岗造成事故者追究个人责任和行政责任。
20.库管人员和值班人员须切实做好防火工作。库区内严禁明火作业,装卸危险品时,车辆一律灭火工作,库区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电源。
21.建立、健全必要的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22.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3.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