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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03 点击数:208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实验仪器设备自行设计和研制活动,对促进实验室建设、实践勤俭办学理念和实现实验室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更新实验项目与内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提升实验教学水平与创新能力、提高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业务能力的重要手段。为鼓励我校广大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仪器设备自行设计和研制活动,规范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深圳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范围: 
1.为适应实验教学需要、提高学生实验能力,自行设计和研制在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 
2.参照已有设计资料或样版,在不违反国家知识产权法规前提下,由实验室消化、吸收、创新并研制,综合性价比明显优于市场同类型产品的; 
3.对使用时间长、性能落后、结构设计不合理、不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性能、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重大改进或开发的。

第二章 项目申请和审批以及立项

第三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实行立项审批制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的申请人,须充分做好调研工作,并填写《深圳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立项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实验仪器设备自制的目的和必要性;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技术路线、预期的性能指标与特色;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材料清单和研制费)等。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可于学年内任意时间,向有关教学实验中心递交项目申报;接收申报后,教学实验中心组织3-5名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由相关专家、教学实验中心主任与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对于一般项目(人民币2万元及以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考教学实验中心专家组意见决定是否予以立项,对于重大项目(人民币2万元以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组织专家进行二次论证后决定是否予以立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项目开始实施。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五条 每个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委托校外单位加工制作的,一般应订立书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内容包含技术保密条款。

第六条 项目的监督与检查。项目实施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抽查项目进展情况,如进展良好,则项目继续;如检查显示项目进展不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终止资助该项目。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额度和范围。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分类预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确定项目具体资助金额。项目负责人须在允许的额度内使用项目经费,且须按照项目经费预算进行执行(如因研制的需要必须调整经费预算,且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项目负责人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严禁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基金项目经费等行为。 
项目经费分为材料费和研制费。材料费包括购买元器件、材料等的费用,元器件或材料的采购须遵循《深圳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研制费包括加工费、测试费、一定的劳务费和差旅费,研制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八条 经费使用采取先请款后结帐的方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项目负责人下发经费本;需使用经费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单据,前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签字审批手续后,到财务处请款;项目负责人集中保存所有发票,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办理经费结帐手续。

第九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超支不补。项目完成后,剩余经费回归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深圳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并提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于一般项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根据申请通知有关教学实验中心组织专家验收;对于重大项目,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的标准与项目申请书的标准一致,所有参与验收的人员都应在《深圳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合格与否,以专家组的验收结论为依据。项目负责人还应确保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对可能会导致安全隐患的,还应交由有关权威部门检测,检测报告应是验收文件之一。

第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入账价格按照项目的材料费来确定,同时做好交接手续,并建立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利用本校物质条件制作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其知识产权属深圳大学,所取得的成果或专利属于职务创新发明,专利权人为深圳大学。参与设计、制作与管理的人员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许可,不得擅自利用或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五章 项目成果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达到预期目的,且经费开支清楚、手续完善,还可申报学校教学、科研评奖和成果评定,获取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到期未能完成的项目,将暂时冻结其经费使用权。如有特殊的客观原因或困难而延误的,则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4个月。

第十六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或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达不到技术要求的项目,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如部分条款达不到项目书中的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改进,使之达到预期要求。 
2.如果一半或以上条款达不到设计要求,且限期改进后仍未达到项目书中的相关要求的,将视其情况,扣除或取消研制费。

3.如被专家组一致认定为情况严重,且在限期改进期间态度不积极、不端正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持追究其责任的权力,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研究基金等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已报增固定资产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其调拨与报废均按固定资产调拨与报废的手续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