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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03 点击数:1322

第一条 为规范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加强验收环节管理,根据《深圳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单价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条 单价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贵重仪器设备,由各使用单位组织成立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第四条 单价100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由各使用单位组织成立专家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1人。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一般分为验收准备、现场验收、技术参数验收、提交验收报告四个步骤。

第六条 仪器设备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1.签订仪器设备购置合同后,使用单位应预先安排设备采购责任人、设备使用管理人员等和验收专家组熟悉供货合同、阅读产品说明书和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以便全面了解设备的组成和性能,确定验收工作要点。
2.对需安装调试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所购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做好装机条件的准备工作。
3.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现场验收包括:
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4.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5.其他现场验收事项。

第八条 技术验收包括:
1.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调试、试机或实验。
2.对照仪器说明书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逐项验收设备的功能,检查仪器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并考核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3.贵重仪器设备的拆箱、安装须有供应商在场。
4.其他技术验收事项。

第九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有破损、短缺和质量问题的,应做好详细记录(由供应商签字确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要求厂商派员检修或予以赔偿。

第十条 验收通过后,凡属协议采购设备或自行采购设备,填写深圳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协议采购、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验收通过后,凡属招标采购设备,填写深圳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做好设备技术资料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保管与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验收报告格式停止使用,报送计划财务处的付款通知书须附上新的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