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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化工学院化学实验教学中心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6-18 点击数:972

化学与化工学院化学实验教学中心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深圳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化学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是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成套单价在10万元以上,实验中心均视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范围。实验中心贵重仪器设备在满足本科生实验教学基础上,为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发挥贵重仪器的功能,可对科研和社会有偿测试或服务。

第三条 贵重仪嚣设备必须派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包括仪器自带的说明书、装箱单、台格证、光盘和全部软件等技术资料。

第五条 要制定贵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并塑封摆放在仪器旁边,以便随时查阅。

第六条 严格填写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七条 要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八条 要建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资科档案及贵重仪器设备计算机维修管理档案。

第九条 除本科生实验教学外,要制定对外测试收费标准。所收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将其中部分经费返还,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经发给“仪器使用证”后方可上机操作,井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每学年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考核。并建立效益考核计算机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对于未按其职责要求,对仪器设备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及配件流失、损坏、闲置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者;不服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擅自拆改设备者;私自出租出借设备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不同处罚或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果与上级部门规定不符,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