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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化工学院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2-06-18 点击数:1008

化学与化工学院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实验教学安全有序的进行,保障师生员工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使安全环保达标率达到100%,结合国家和深圳大学对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化学教学实验中心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化学危险品,系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固体、液体、气体,不包括一般的化学药品。

第二条 化学危险品的采购要由实验室主任和中心主任根据开设实验的需要审批后,方可购入。

第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购入化学危险品实验时,原则上应提前提出申请购入,实验后结余的要放入学校专用库房中存放,原则上不允许存放实验室。

第四条 化学危险品的购入、管理,要由中心指派责任心较强和工作作风严谨、认真的人负责。

第五条 化学危险品购入时必须认真组织验收,严格履行保管和使用手续。临时存放的化学危险品,要由专柜双人双锁管理,使用时要由使用人填写使用申请单,实验室主任、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取用。

第六条 化学危险品保管地点有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静电、隔离、监测、报警等设施,物品的保管应该科学化,化学危险品要储存在通风、低温、阴凉、干燥的房子内,特别要注意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绝对不能堆放在一起。

第七条 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化学危险品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保管业务,掌握保管方法和危险品燃烧的灭火知识及其它应急知识。

第八条 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出、入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库存的各类物品,根据原始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帐,定期进行帐物核对,严格做到帐物相符,并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档案。

第九条 采用化学危险品进行实验必须谨慎小心,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必要时应有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