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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化工学院化学实验教学中心消防安全制度

发布时间:2012-06-18 点击数:1089

化学与化工学院化学实验教学中心消防安全制度

实验中心全体师生员工必须充分认识火灾的危害性,遵守消防法规,重视防范,强化消防安全意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为防止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抑杀事故苗头,特制定以下安全措施:

第一条 实验中心主任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主任具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精神,各房间安全责任人须切实负起责任,下班时检查水、电、气、药。所有实验室必须做好有毒药品、气体钢瓶、电加热器等的使用和保管工作。

第三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和危险品仓库区吸烟,禁止在化学实验中心大楼内流动吸烟,不准乱扔烟蒂。

第四条 人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和设施,无火险不准擅自挪用,不准玩耍、损坏消防器材设备。

第五条 学生实验时,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安全知识,包括实验中心大楼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使用方法等有关知识。  

第六条 用易燃易爆物品时,严禁明火,严格按照操作步骤进行。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先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扑救,并大声呼救,及时打119报警。

第七条 实验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应用多少领多少,严禁大量囤积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八条 烘箱、电炉、马弗炉、搅拌器、电加热器、冷却水等原则上不准过夜。确需过夜的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有专人值班。使用电炉加热时,使用人员不能离开,离开时应托其他人照看或切断电源。

第九条 使用电器时,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规定,不能擅自拉接电线,不能随意加大保险丝。不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施(如开关、插座插头、接线板及用电器等)。避免触电事故发生。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应先切断电源再救治。

第十条 实验完毕离开时,必须检查水电,检查水、电是否关闭或切断,确认无误才能离开。

第十一条 自行安全检查中发现设备和设施问题须及时向设备和设施岗报修,检查中发现隐患的实验室必须及时整改。